近日,大連沙河口區一名11歲女童王某被害引起網友關注,有媒體稱“女孩被一名14歲男孩殺害”,但并未獲警方證實,目前公安機關正在處理此事。
據澎湃新聞,24日,遇害女孩王某的媽媽告訴記者,女兒平時三點半左右到家,但20日當天遲遲未歸,隨后,家人報警。
王某的舅舅表示,當日19時許,在距王某家里僅100多米處的灌木叢中,家人發現王某的尸體。他稱,事發當天,王某上完校外美術班的課后,被嫌疑人騙至家中,隨后遇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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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網友感到憤怒,有網友表示:希望能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多知一點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因此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關押于少管所。
延伸閱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審議,對嚴重不良行為擬采取教育矯治措施從未成年人曠課、逃學等不良行為到違法犯罪,如何進行預防、干預和矯治?昨天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擬實施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修訂草案明確,不良行為是指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包括吸煙、飲酒;多次曠課、逃學;無故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以至于影響正常學習和生活等9種。
嚴重不良行為指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對此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采取的8項教育矯治措施,同時規定,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在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修訂草案統籌考慮了與監獄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的關系,豐富了訴訟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后的矯治、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后的安置幫教等措施,進一步明確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學校、政府、司法機關、社區等各自的預防職責。
修訂草案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教育負有直接責任,發現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應當進行教育、引導、勸誡,幫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棄監護職責。
標簽: 大連11歲女孩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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