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發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對完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范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辦理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明確,有權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督促、協同和兜底的職能作用,確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專門管轄法院。
《規定》指出,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涉嫌犯罪的行為,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有另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規定》強調,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海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明確了海事法院的專門管轄職能,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方式,實現有效督促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目的。
《規定》的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對此,相關負責人表示,首先,《規定》是有關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專門性規定,主要針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所規定的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行為,涵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三種不同情況。
其次,《規定》適用的地域范圍與海洋環境保護法適用的海域范圍一致,包括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其中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因此,本規定并不適用于江河、湖泊等內陸水域。
再者,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的原因,不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業生產等行為,還包括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陸源污染行為。損害行為發生地或損害結果地位于海域,是確定《規定》適用范圍的重要因素。此外,為防止或減輕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可能會在海上采取相應處置措施,該預防措施費用亦屬于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賠償范圍,故采取預防措施地也是界定本規定適用范圍的因素之一。
綜上所述,只要是損害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而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都應當適用上述規定。
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發布有利于保障海洋安全、保護海洋資源、推進海洋法治、服務海洋強國建設。(科技日報記者 代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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