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堅持母乳喂養,僅僅有媽媽的意愿還不夠,更需要家人的關愛、用人單位的保障和社會軟硬件的全面支持。昨日上午,《廣州市母乳喂養促進條例》經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將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查批準后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促進母乳喂養的地方性法規。
法規案由74名市人大代表于今年1月召開的市第十五屆人大第四次會議上聯名提出,經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表決通過。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介紹,條例共二十七條,旨在通過推動政府及其部門、醫療機構、公共場所、用人單位、社會組織等多方主體,為母乳喂養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楊洋
職場媽媽每天享一小時哺乳時間
條例第五條規定,在嬰兒出生后的前六個月,推行純母乳喂養,但不具備母乳喂養條件的除外。對六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的嬰幼兒,在為其補充其他食物的同時,鼓勵母親繼續進行母乳喂養。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涉和歧視母親進行母乳喂養。
而對于重返職場的媽媽來說,最擔心的是因為工作不能堅持哺乳,企業如何保障和支持母乳喂養呢?條例規定,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用人單位應當將女職工哺乳時間視同正常勞動時間,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另外,女職工產假期滿,確有實際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由雙方協商決定。
母嬰室應建未建最高或罰5萬
推行母乳喂養意味著為母乳喂養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建設滿足媽媽們哺乳需求的母嬰室是最迫切的,這一點在條例中有了詳細的規定。
在表決通過的條例中可以看到,明確了以下這些公共場所建筑面積超過一萬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過一萬人次的,應當建設母嬰室:
(一)醫療機構;
(二)火車站、軌道交通換乘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機場等公共交通運輸場所;
(三)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市民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體育場、購書中心等公共文體服務場所;
(四)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
(五)綜合公園、專類公園、旅游景區等旅游休閑場所;
(六)商業經營場所。
從事助產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和兒科專科醫院應當建設母嬰室。
對于新建的醫療機構和公共交通運輸場所,母嬰室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已建公共場所應當建設而未建設母嬰室的,應當補建。條例中還特別指出,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設哺乳室,配備母乳儲存設施。鼓勵寫字樓、工業園區等場所統一建設哺乳室。
公共場所母嬰室的建設也有具體要求,包括應當獨立設置,滿足通風采光的要求。要配備專用哺乳椅、嬰兒護理臺、嬰兒安全保護椅等設施。哺乳區域采取必要的隱私保護措施。使用節能環保和具備安全防護功能的材料。指示標識應當規范、完整、清晰、醒目,不得出現母乳代用品的圖案、文字或者宣傳內容。
條例還規定,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母嬰室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財政資金將補助母乳庫建設
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母乳庫負責人劉喜紅介紹,母乳對正常嬰兒是食品、是糧食,而對疾病兒童,則是治療和搶救的藥品,并且沒有任何毒副作用。劉喜紅說,她所在的廣州市婦兒中心母乳庫成立至今,已有近450名患病早產兒、重癥幼童接受“母乳營養治療”,最小受惠患兒才出生三天。截至8月,國內已建立共25家母乳庫,其中兩家在廣州。
此次通過的條例中,也鼓勵和支持有條件、有需要的醫療機構設立母乳庫,向社會采集母乳,用于臨床救治和科學研究,供有需要的早產兒、病重患兒等使用。鼓勵有條件的哺乳期婦女向母乳庫捐獻母乳。醫療機構應當為母乳捐獻者提供免費的健康檢查和安全、衛生、便利的捐獻條件,可以發放一定的營養補貼。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母乳庫的建設、運行和管理等提供經費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規范母乳代用品的經營,條例禁止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免費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提供的設備、資金和資料。如果違反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醫療機構向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提供捐獻母乳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向醫療機構免費提供 母乳代用品,或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母乳代用品銷售區域設置提倡母乳喂養或者宣傳母乳喂養優點的提示語。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這一條款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母乳代用品規范
禁止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免費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接受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提供的設備、資金和資料。
母乳代用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向醫療機構免費提供母乳代用品,或以推銷為目的有條件地提供設備、資金和資料。
標簽: 首部母乳喂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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