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南都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期,上海一中院審結了一起因百度地圖前核心高管離職創立競爭企業引發的競業限制糾紛案。最終,該名高管被判返還百度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余元,并支付百度公司260萬元的違約金。
據悉,該高管在任職期間,與百度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若其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百度公司及關聯公司相競爭的業務。離職后,該高管陸續投資創立了多家與百度公司經營范圍、實際開展的業務均存在重合的企業。
百度地圖核心高管離職后創立多家競爭企業
據悉,林海原系百度公司的一名高管,于2018年3月30日辭職。2018年5月14日,林海作為唯一股東發起設立海林上海公司,經營范圍為人工智能行業應用軟件開發等,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隨后,林海又陸續投資設立了多家企業,并擔任董事、高管等職位。
2018年7月,百度公司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令林海履行競業限制義務,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余元,并支付違約金459萬余元等。
原來,百度公司地圖項目事業部掌握著百度公司近年來的重點投入項目——高精地圖和無人車研發的核心技術,林海是該部門負責人。任職期間,百度公司與其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若林海離職,一年內不得從事與百度公司及關聯公司相競爭的業務,百度公司支付月工資的50%作為競業限制補償金。另約定如林海違反協議,需返還所有經濟補償并支付3倍數額的違約金。
林海離職后,百度公司按約定支付了2018年4月至10月的競業限制補償89萬余元。然而不久,林海就創辦了多家企業,進行高精地圖項目開發。
雙方就是否存在競業關系展開激辯
經審理,仲裁委支持了百度公司的部分請求。雙方均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百度公司堅持其向仲裁委提出的請求,而林海則認為其不存在違約行為,請求法院判令其無需返還補償金,不支付違約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林海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當繼續履行,并按約返還競業限制補償、支付違約金。一審法院判定林海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余元,并酌情判決其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60萬元。
百度公司與林海均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百度公司認為,高精地圖和無人車項目是百度公司重點投入項目。林海知悉公司大量商業秘密,離職后設立多家競爭企業,從事相同項目,給百度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一審判決的違約金數額不足以補償其損失。
林海則認為,即使海林上海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人工智能”,也不足以認定其實際經營的業務涵蓋了高精地圖業務,不足以認定其與百度存在競爭關系。海林上海公司未實際經營,未生產產品,未對外提供服務,未聘用雇員。百度公司實際損失僅為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其請求以該損失的30%調整違約金。
經營范圍、實際開展的業務均存在重合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工商登記信息,海林上海公司登記的經營范圍與百度公司有重合。
據悉,海林上海公司曾在招聘網注冊“海林科技”,并介紹其“致力于……實時的高精地圖服務”“三位創始人來自百度核心業務高管”,并已公開招聘崗位視覺算法研發工程師,與林海離職前從事的工作內容有一定重合。“海林科技”的注冊日期、首次發布信息的日期均早于林海后續設立企業的成立時間。因此,上海一中院認為,海林上海公司與百度公司經營范圍、實際開展的業務均存在一定的重合,可以認定存在競爭關系。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林海需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9萬余元,并酌情判決其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260萬元。
(除百度外,所用公司及人名均為化名)
采寫:南都見習記者 封聰穎
編輯:張亞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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