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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發布《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指出—— 國家對稀土開采(含稀土礦產品等)和對通過開采、進口以及加工其他礦物所得的各類稀土礦產品(含獨居石精礦)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總量控制指標范圍內從事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 稀土生產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 除依據前款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 稀土生產企業對本企業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并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度稀土產品流向信息錄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的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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