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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醫療診斷日益成熟 如何規范和管理網絡購藥

發布時間:2019-04-29 14:03:17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caobo

藥品生產企業按照法律制度安排,是可以進入網絡藥品經營的。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建議這個問題再斟酌一下。因為處方藥前提是要有醫生處方。

隨著“互聯網+”的深入,網上醫療診斷也將日益成熟,更多進入到人們生活,因此處方藥在網上銷售也是可行的。所以,建議改成:“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行為的監管。”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姒健敏

明確禁止網絡銷售麻醉品精神藥品

現在網絡藥品銷售已經較為普遍,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是很好的,解決了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配合互聯網醫療、互聯網醫院遠程醫療,必須有網絡藥品經營銷售相配合才能完成,這項工作已經在展開并已取得成效。二是一些緊缺的或者是不太常用的藥品,以及價廉物美的藥品,在網上很容易調劑采購到,而醫院因為一些招標、投標等區域和行政的關系等,買不到這些藥。三是網絡管理更加容易,且具有大數據的支持以后,對于今后的招投標、采購監督和國家商業談判,藥價的公開、防止腐敗都有極大好處。

當然,有一些藥品,比如麻醉品、精神藥品、生物制劑等,網絡上是應該禁止的。因此,建議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中明確“網絡禁售麻醉品、精神類和生物制劑類藥品”。同時,建議取消草案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的規定,或者修改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的,應當依據執業醫師電子處方或上傳的處方審核售藥,并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對電子處方或者是上傳的處方留存兩年備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

用大數據監管網上售藥

2018年國務院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國家衛健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其中第18條規定,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等處方管理規定,醫師可以為部分常見病、慢性病患者在線開具處方,在線開具的處方必須有醫師電子簽名,經藥師審核后,醫療機構、醫藥經營企業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進行配送等等。

這說明現有的規定已經有比較明確的管理辦法了,因此建議要落實主體責任,創新監管,利用互聯網技術和運用大數據實現網上藥品銷售的科學監管和社會共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軍

完善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在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中明確規定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絡銷售第三方平臺直接銷售處方藥,這一規定制定得非常及時,也很到位,是本次修訂草案的一個亮點,也很受社會和媒體關注。

鑒于網絡銷售具有較大隱蔽性,建議進一步完善國家對藥品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夠更加明晰相關的法律責任,加大違法成本,提高處罰的力度和標準。同時,也應考慮統籌協調好本法通過后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在執行層面上的銜接。

文稿統籌:本報記者謝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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