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允名譽權被侵權勝訴
侵權者道歉信
林允
新浪娛樂訊 近日,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發布案件播報,通報2019年2月26日,林允名譽糾紛案一審勝訴,被告徐某某須在其微博主頁置頂位置持續十五日向費霞(藝名林允)公開致歉,并賠償費霞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5000元整。林允工作室也轉發此微博稱“請勿造謠傳謠,將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到底,絕不姑息!”。
北京市海淀去人民法院靜審理認為被告徐某某(新浪微博昵稱:“娛叭姐”)與2017年10月29日發布的微博內容“#林允 上海#社會我霞姐,人狠話不多!林允的原名叫做費霞,而且林允小時候很叛逆,會早戀、會罵人、還打人,被學校開除”“在學校里,惹了她的同學,多半都會收到報復的。女廁所也是她的作戰范圍,喝尿也是懲罰方式之一”等言論系對林允的侮辱,對林允的形象和家庭生活造成損害和影響,被判令構成對費霞名譽權的侵犯,須在其微博主頁置頂位置持續十五日向費霞公開致歉,并賠償費霞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5000元整。
3月5日,徐某某通過微博賬號“娛叭姐”發布手寫致歉信,稱造謠內容是“為了蹭熱度、博眼球而散步的”,為對林允的侮辱、誹謗進行致歉,并保證今后不再發生此類情形,并認真檢討自己的行為,吸取教訓。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再次特提醒廣大網友謹言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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