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秒出快訊,一分鐘內出分析文章,只要有需求,一年寫出幾十萬篇文字作品都不在話下,這就是 AI 寫作機器人,目前被廣泛應用在一些媒體、金融、分析機構,甚至在文學創作和設計領域,比如寫詩、寫小說、自動制圖、繪畫等等。
那么問題來了,這些不是人的 AI 創造出來的文字或內容作品有著作權么?未經允許挪用算不算違法?
日前,AI 寫作第一案宣判了。受理并判決這個案件的是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案件來龍去脈大概如下:
事情發生在2018年8月20日,原告騰訊,旗下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了一篇標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 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道文章,這篇文章是騰訊的主持創作人員使用 Dreamwriter 智能寫作助手完成的,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 Dreamwriter 自動撰寫”,以此方式來表達文章屬平臺法人意志創作。
而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在該文章發表當天未經允許復制利用了這篇涉案文章,在旗下的“網貸之家”網站平臺上進行了網絡傳播。
圖 | 涉案文章截圖(來源:網絡)
兩個要點成為了這個案子的判決關鍵:1、原告認為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創作,并由原告承擔責任的作品,原告依法應視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原告對于財經報道內容的高效產出是原告通過一系列創造性勞動所累積形成的競爭優勢,被告未經智力勞動創作,直接復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網站獲取網絡流量攫取競爭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財經媒體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最終的判決意見是,騰訊勝訴。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文章內容,供公眾在選定的時間、選定的地點獲得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創團隊人員運用Dreamwriter軟件生成,其外在表現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現的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而且由原告主持的多團隊、多人分工形成的整體智力創作完成了作品,整體體現原告對于發布股評綜述類文章的需求和意圖,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判決文書中寫道。
所以這個號稱“ AI 寫作第一案”的判決告訴我們,雖然是 AI 寫作,但是一篇內容生成的背后也傾注了不少技術人員和創作人員的研發努力和編排創意,那這就算是人家平臺的原創內容和勞動果實,未經允許擅自利用那就是侵權了。
這個案件可能會為今后的類似案件提供參考意義,因為,AI程序輔助內容創作如今已是十分普遍。
早在2011年,美國一家專注自然語言處理的公司 Narrative Science 開發的 Quill? 平臺就可以像人一樣學習寫作,自動生成投資組合的點評報告;2014年,美聯社宣布采用 AI 程序 WordSmith 進行公司財報類新聞的寫作,每個季度產出超過4000篇財報新聞,且能夠快速地把文字新聞向廣播新聞自動轉換;2016年里約奧運會,華盛頓郵報用 AI 程序 Heliograf ,對數十個體育項目進行全程動態跟蹤報道,而且迅速分發到各個社交平臺,包括圖文和視頻。
近年來的寫作機器人在行業中的滲透更是如火如荼,知名的比如騰訊的 Dreamwriter 、百度的 Writing-bots 、微軟的小冰、阿里的 AI 智能文案,包括今日頭條、搜狗等旗下的 AI 寫作程序,都能夠跟隨熱點變化快速搜集、分析、聚合、分發內容,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商業領域的方方面面。
據了解,DreamWriter 涉及到一整套系統性的大數據分析、知識圖譜、內容理解、知識推理、情感分析和自然語言生成等 AI 技術,而整個進化路線業內普遍認為 AI 會從基礎的模板式信息抽取整合寫作,到命題式寫作,甚至將來會出現更高級的全自主內容創作。
不過現階段,“弱人工智能”時代的 AI 寫作更長于規范化的數據分析和邏輯模板清晰的寫作模式,在速報類、知識類和資訊聚合類內容上具備先天優勢,但在更深層次的自然語言理解方面仍待突破。
想讓 AI 寫出來的稿件具備專業人士或者記者的獨特視角、觀點和立場等仍有很遠距離,AI 基本寫不出來什么“深度”文章,最實用的功能就是與人類協作,替代人類處理比較繁復的工作環節,以提高整個內容生產效率,而人們則能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更有價值的創造和思考性事情上。
騰訊 Dreamwriter 負責人劉康曾在采訪中表示,寫作機器人在接下來的發展階段中會成為人類作者得力的助手,比如從全網內容中迅速分析發現熱點,利用語音技術深入對新聞信息的組合播報,與人類作者進行無縫融合的人機混合編輯,對讀者進行細分管理和精準推送等等,滿足讀者日趨豐富的長尾內容和個性化內容需求。
所以,AI 雖然不是人,但是 AI 背后無數的開發者和內容團隊的綜合知識產權成果還是應該得到法律保護的,我們也不要去跟AI拼什么編輯技能和速度,重點是找到屬于自己的價值點,人類的思想、精神、情感等屬性,是我們與機器最大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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