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日電 據外媒報道,2009年,一名加拿大婦女因乘坐自動扶梯時,沒有抓住扶手被捕。近日,該國最高法院判給其20000加幣(約合人民幣10萬元)的賠償。
加拿大最高法院發表的聲明。圖片來源:社交媒體賬戶截圖。
據報道,2009年,貝拉(Bela Kosoian)在魁北克省拉瓦爾乘坐自動扶梯時,沒有抓著扶手,而是一直在翻找她的錢包。隨后,警方便將她攔下,要求其跟隨,但貝拉拒絕了,“因為她認為自己沒有做錯任何事”,并且拒絕提供身份證明。
貝拉隨后被拘留。在她被釋放時,她還因違反扶梯標志牌的要求而被罰100加幣,并因妨礙檢查人員而被罰320加幣。據悉,在自動扶梯附近有一個標有“小心,請扶好扶手”的標志。
據報道,2012年,貝拉起訴蒙特利爾的交通局、市政府和該名官員,要求賠償45000加幣。2015年,該訴訟在魁北克法院被駁回。在2017年,貝拉再次上訴,卻又一次被駁回,該法院還稱,是“貝拉導致了自己的不幸”。
之后,貝拉上告最高法院。近日,最高法院判定,地鐵站上的標志“是警告”,而不是法律。
法院的裁決還說,“一個警官應該知道人們不是必須握住扶手,即使貝拉女士的行為不是非常可取,但她沒有任何法律義務握住扶手。”“在一個自由民主的社會中,除非法律有規定,警務人員否則不得干預人民的自由。他們必須了解法律并依此行事。”
法院裁定,警方應向貝拉支付20000加幣的賠償金。
貝拉隨后表示,很慶幸上告最高法院,“我知道我沒有做錯任何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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