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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期廣州科普大講壇:代表、委員、學者、法官同講民法典

發布時間:2020-08-12 17:28:47 來源:新浪VR 責任編輯:caobo

7月28日上午,一場特別的普法直播節目,在廣東廣播電視臺直播間熱烈進行。為民法典編撰建言獻策的廣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高校學者、法官等專家應邀來到直播間,紛紛對《民法典》作講述,各自從不同的角度給觀眾和網友帶來細致入微的解讀,不時還有觀點碰撞,給觀眾和網友們帶來了一場內容豐富的知識盛宴。

本次直播節目就是廣州科普大講壇第176期《人民至上!民法典時代到來》特別直播節目,節目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廣州日報主辦,廣州市科學技術普及中心、廣東廣播電視臺珠江經濟臺、廣州喜揚揚傳媒承辦,于7月28日上午10:30至12:30在觸電新聞、粵聽、廣州日報、新花城、新快報、科普廣州官方抖音號等新媒體平臺同步直播。

“人民至上”的民法典時代到來

正如孟德斯鳩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民法為每個個人提供溫暖的懷抱,促使其幸福而有尊嚴地生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更是保障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民法典在這個時代背景下應運而生。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廣州市人大代表、廣東國智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徐嵩律師,首先介紹了我國民法典編撰的歷程以及意義,并對民法典中所修改和新增的亮點做了概述。廣州市政協委員、廣東連越律師事務所張星偉律師,華南理工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張東生研究員,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戴鵬,分別對群眾關心的熱點話題及其可能對社會生活帶來的影響,給觀眾和網友做了分享。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員戴鵬:《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集合體,隨著民法典的頒布,法條檢索的工作簡化許多。其實民法典頒布施行之前,物業服務合同并沒有專門的規定,以至于有的人認為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是屬于委托合同、勞務合同或承攬合同,其實都難以成立。以往我們處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需要檢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最高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最高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的司法解釋》等,民法典頒布施行后我們司法工作者的法條檢索方向更準確,人民群眾更易知法用法守法。

用人單位必須預防和制止辦公室性騷擾

徐嵩代表:根據民法典新規,女勞動者在單位被領導或男同事性騷擾,是可以要求單位出面制止的。民法典首先定義了什么是“性騷擾”,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比如“葷段子”“揩油”等令人反感的行為等。緊接著法條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這就是說,用人單位應該采取“軟”的和“硬”的兩方面的措施,“軟”的指的是制定一些制度,比如:預防制度、投訴和舉報制度、調查和處理的制度,幫助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用人單位要配合提供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硬”的方面指的是,在適當的地方設置一些監控設施,起到預防和制止的作用,當然,安裝監控設備也應該是適當的地方,不適當的地方,比如衛生間、換衣間等地,就不可以安裝,不然又涉嫌侵犯個人隱私了。

法條: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加大力度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權

張東生研究員:民法典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達到了前所未有的力度,比如:以前,我跟某個派出所民警熟悉,我需要查某人的個人信息,我請他幫忙給我打一份給我,好像也沒什么,實際上是這種行為是要負法律責任的,除了民事責任,甚至可能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判刑坐牢。再如:現在很多手機APP上的軟件程序,要求用戶填各種私人信息,且要求用戶必須點“同意”使用,這其實是一種侵犯個人信息的“霸王條款”。

張東生研究員表示,如果您侵犯了他人個人信息和隱私權,您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去年就發生了多起民警打印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被判刑事處罰的案例。如果是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根據辦案需要,可以依據相關手續,向公安機關依法調取,這里有兩個重點,一是“根據辦案需要”,二是“依法調取”。

還有就是個人隱私,民法典也給出了具體定義和解釋,隱私就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等”。這條在列舉私人空間、私人活動和私人信息后還加了一個“等”字,這就保持了隱私權內涵的開放性。比如可能很多人的手機都存儲了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有這樣一個母親,在自己女兒睡覺的時候,拿著女兒的手把手機鎖打開,然后發現了里面的女兒和男同學談戀愛的一些聊天記錄,第二天為談戀愛這個事批評教育了她的女兒,她的女兒知道后非常氣憤,一度情緒失控,后來需要學校干預來處理這件事。民法典施行后,母親的這種行為可能就構成對她女兒的侵權了。

催收物業費,嚴禁“停水”“停電”

以前,很多街坊經常聽到看到,甚至是自己遇到過,如果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就利用職權上的便利,給您的房屋停水、停電,逼迫人們支付物業費,手段、行為極其野蠻,而且還沒人能管。民法典施行后,物業公司如果再采取這種野蠻行為催收物業費,就要承擔侵權責任了,很可能要對您進行賠償。

戴鵬:民法典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收物業費”。首先,從業主和物業服務人的法律關系來看,物業服務合同是業主將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權部分委托物業服務人進行管理的關系。物業服務人如果對業主進行停水、停電、停止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則是一種侵權法律關系,業主有權請求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損失。其次,從業主、供水(電)企業、物業服務人的法律關系來看,根據法律規定,業主和供水(電)企業存在供水(電)合同關系,只有業主不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按時繳納水、電費,供水(電)企業才有權斷水、斷電。而物業服務人并不是供水(電)合同的當事人,其無權以停水、停電等方式催收物業費。最后,民法典944條第三款是一條效力性、禁止性的強制規定。物業服務人不能通過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排除適用,即使物業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人可以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收物業費,該約定也是無效的。

嚴禁“高利貸”,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張星偉委員:民法典嚴禁“高利貸”,體現了國家對高利貸日漸趨嚴的懲處態度。禁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人們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這對當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現行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約定年利率不超過24%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2019年10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作為刑事司法領域認定非法放貸的構成要件之一。此次,則是從民事法律層面,明確否定了高利貸活動的合法性,這不僅是法律效力層級的提升,而且實現了高利貸放貸行為法律評價邏輯的一致性與法律治理結構的完備。民法典第六十八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究竟合法的利率是多少,還有待國家規定。張星偉委員說:“我認為,屆時國家規定的年利率會大大低于24%。”也就是說,未來民間借貸的利率可能控制在一個比較低的水平,人們對于自己手中的錢如何安排,法律其實是有一個提示。

【結語】整個特別直播節目進行了120分鐘,各位代表、委員、學者、專家的講解,讓公眾受益匪淺,不但了解到了豐富的民法理論知識,更是切切實實感受到了《民法典》并不是高高在上的,而是那么接地氣,跟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一些以往生活中難以解決的問題,很多都有了明確的規范和指引,一些以往看似冷冰冰的規定,以后也更加有了“溫度”。

據介紹,除了在觸電新聞APP上點擊鏈接廣州科普大講壇第176期特別直播節目《人民至上!民法典時代到來》,觀看全程回放之外,網友也可以關注“科普廣州”抖音號,觀看更多民法典科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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