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經費調劑使用、儀器設備采購等仍然由相關機構管理,沒有落實到項目承擔單位;科技成果轉化、薪酬激勵、人員流動還受到相關規定的約束……
為進一步推動賦予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精神落實到位,1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相關規定和具體辦法時,要明確“賦予科研人員更大技術路線決策權”“科研項目負責人可以根據項目需要,按規定自主組建科研團隊,并結合項目實施進展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深入推進下放科技管理權限工作,《通知》明確,推動預算調劑和儀器采購管理權落實到位,推動項目過程管理權落實到位,科研單位要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進一步做好已出臺法規文件中相關規定的銜接,明確科研人員兼職的操作辦法,明確科研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具體辦法,明確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程序,明確有關項目經費的細化管理制度。
《通知》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科研人員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總量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的要求,制定出臺具體操作辦法。財政部則要按照對科技成果價值“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規定,提出對《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修訂建議,簡化科技成果的國有資產評估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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