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午,“稱App軟件擅自上傳通訊錄‘今日頭條’被指侵犯個人隱私”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公開開庭,其中原告為今日頭條App用戶劉先生,被告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認為,今日頭條App在未明確將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傳并保存了他的通訊錄,并在他更換手機安裝該軟件且明確拒絕授權讀取通訊錄時,依然向他推薦之前通訊錄的聯系人,此舉嚴重侵犯隱私。被告則以事先已充分告知以及通訊錄不屬于個人隱私為由,不同意原告訴求。
案件仍待進一步審理。
爭議1
讀取和上傳通訊錄之前有否充分告知?
2018年3月,原告劉先生向海淀法院遞交訴狀,稱今日頭條App在《用戶協議及隱私條款》中未明確將收集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擅自上傳并保存了其通訊錄。在他更換手機安裝該軟件并明確拒絕授權讀取通訊錄時,依然向其推薦之前通訊錄的聯系人。
原告起訴狀顯示,原告下載App后注冊賬號、閱讀《用戶協議及隱私條款》時,被告僅提到會涉及“日志信息”、“設備或應用信息”、“位置信息”等用戶個人信息,但并沒有提到App會讀取或上傳用戶通訊錄信息的情況。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璽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新焱告訴南都記者,原告劉先生前后使用了兩部手機和同一張手機卡,不同的是使用第一部時通訊錄里有聯系人,使用第二部時通訊錄為空白。
在第一部手機上使用今日頭條App時,劉先生自始至終都“沒有授權過通訊錄權限”,也就是說,App理應無法讀取通訊錄信息。然而,在原告使用第二部手機安裝使用“今日頭條”App,并且明確拒絕授權其讀取通訊錄時,今日頭條App仍然可以向原告推薦第一部手機中通訊錄好友的聯系人信息。
“唯一的解釋就是‘今日頭條’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讀取并上傳、保存了原告的通訊錄內容,且當原告在其他設備上登錄訪問時,仍然能夠向原告推薦聯系人信息。”原告在庭上說,在沒有告知及說明的情況下,今日頭條App擅自上傳原告通訊錄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個人隱私,違反了信息收集的“合理、必要”原則。
對此,被告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在隱私政策中,已明確告知用戶“公司可能會收集和使用您的相關信息,您一旦選擇使用‘今日頭條’軟件及相關服務,即意味著同意公司按照本隱私政策收集、使用(含商業合作使用)、儲存您的相關信息”;同時告知用戶收集信息的范圍“可能包括姓名、性別、聯系方式等單獨或者結合識別用戶身份的信息”,信息使用的方式為“通過使用收集的信息,公司得以向您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并改善現有服務”。
因此,被告認為,已經對今日頭條App可能會收集并“儲存”、“使用”用戶的相關信息進行了告知。在原告使用“添加通訊錄好友”功能時,便應當知道App不僅會讀取其通訊錄信息,還可能會存儲其通訊錄信息。
此外,被告還對原告是否曾經用第一部手機授權今日頭條App讀取通訊錄提出了異議。被告稱,原告曾以相同的涉案賬號多次登錄過今日頭條App,并多次授權同意App讀取其通訊錄信息,且選擇了“始終允許”。
爭議2
重新授權通訊錄是否應覆蓋原通訊錄?
原告律師劉新焱在庭審上提出,即使App具有社交功能,在向用戶推薦好友的時候,也不需要把用戶的通訊錄復制和存儲到后臺服務器上。“因為從技術上來講,在后臺服務器上完成和在前端完成都是可以的”,他強調,“存儲不是必要的”。
但在被告看來,授權通訊錄好友是推薦好友的必要方式,識別判斷功能在App本地無法實現,一定要上傳到服務器,而且存儲也有利于提高用戶體驗。
針對空白通訊錄手機收到好友推薦的問題,被告稱,當原告使用第二部手機以同一賬號再次打開今日頭條App時,被告稱原告通過點選“查找好友”彈窗中“現在看看”按鈕表達了想要查看通訊錄好友的頭條賬號的意愿,但禁止了App讀取通訊錄。
“由此App未讀取、上傳原告的通訊錄信息,也未對原告前一次授權后所留存的通訊錄信息進行更新”,被告在庭上表示,為了滿足原告的需求,被告基于后臺留存的原告通訊錄信息向原告推送了其好友的頭條賬號。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登錄第二部手機上的今日頭條App之前就已經收到了好友推薦。為什么沒有登錄也會收到與用戶個人有關的好友推薦?
被告解釋稱,這是通過設備號標注用戶實現的,目的是給非登錄狀態下用戶提供推薦服務(包括好友推薦等),也是行業通用的功能。也就是說,對于在原告登錄今日頭條App后上傳過通訊錄的手機設備,被告會通過該手機設備號推薦此前上傳的通訊錄好友。
對此,劉新焱表示,被告不僅會在用戶授權的情況下推薦,僅僅是瀏覽狀態下就已經推薦了,可見“被告始終都在以利用通訊錄來獲取更多用戶為目的,這些都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向被收集方進行明確”。
在通訊錄被讀取并上傳以后,原告曾試圖用授權今日頭條App讀取空白通訊錄的方式覆蓋此前已經被讀取的通訊錄內容,但失敗了。
原告稱,今日頭條App雖然沒有識別到任何新的通訊錄信息,但仍然可以基于原告以前的通訊錄內容進行推薦,這種情況下必然意味著被告在不停地讀取、上傳、保存屬于原告的通訊錄信息,即使在原告變更、新增甚至清除原通訊錄內容的情況下,被告仍會進行記錄并且累計獲取并使用以上信息,導致原告的通訊錄內容只能不斷被獲取,而不能被停止。
爭議
通訊錄是否屬于個人隱私?
本案的另一個爭議焦點在于:通訊錄算不算用戶的個人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通信聯系方式”是“公民個人信息”之一。國家標準《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范》第3.1條則明確,個人信息包括“通信聯系方式”。
“通訊錄中通常記錄了普通人的家人、朋友、工作伙伴等內容,完整的通訊錄信息能夠反映個人的家庭關系、身份關系及社會關系,屬于對公民個人敏感、重要且關鍵的私密信息。”因此,原告認為,通訊錄內容屬于個人隱私,并提出,在被告發布的最新版本《隱私條款》第5條,也聲明“通訊錄信息屬于個人敏感信息”。
但被告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隱私信息是指自然人擁有的與其社會生活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生活資料,其核心屬性應為被自然人隱藏或不欲為外人所知曉。而電話號碼不但不應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的,不屬于隱私信息之列。
“本案所涉的‘通訊錄’,與傳統意義上的隱私信息有所差別”,被告在庭上表示,雖然通訊錄中包含有個人姓名、電話等信息,但是這些信息并非原告本人的信息,而是其社會網絡成員的信息,因此通訊錄不屬于原告的“隱私信息”。
南都記者從原告方了解到,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賠償金1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劉新焱表示,這本來就是一個公益訴訟,是為整個行業來樹立規則的,比如說通訊錄的收集和使用。“如果規則太模糊,留了太多不確定的空間,所有的人都一定會朝著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方向來操作和解讀……總要有人來畫條線,對吧?”
他認為,雖然在最近版本的更新中,被告的協議內容有了很大改善,但從實際的技術表現層面,還存在著用戶明確拒絕授權而推薦可能認識的聯系人的情況。如果這種侵權行為無法得到司法的認定與支持,普通自然人的權利將更加難以得到保障。
采寫:
南都記者 蔣琳 劉嫚
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 尤一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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