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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滿足新能源車主的保障需求

發布時間:2021-08-13 07:55:50 來源:每日新報 責任編輯:caobo

新能源車如今在大街上已經隨處可見,可投保時卻還在套用傳統汽車的車險條款。近日,中國保險協會發布了《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專屬條款(2021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傳統車險條款相比,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特別考慮了新能源汽車的特有風險,比如自燃風險,以及電池、電機和電控的損壞風險等,更好地滿足了新能源車主的保障需求。

征求意見稿首先明確了“新能源汽車”的概念,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征求意見稿中包含新能源汽車損失保險、新能源汽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新能源汽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等三個主險。

其中車損險的保險責任中,特別突出了新能源汽車的風險特征,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新能源汽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燒)造成被保險新能源汽車車身、電池及儲能系統、電機及驅動系統、其他控制系統或其他所有出廠時的設備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其中“使用”包括行駛、停放、充電及作業。

征求意見稿還根據新能源汽車的特點,設計了六款附加險,即附加外部電網故障損失險、附加自用充電樁損失保險、附加自用充電樁責任保險、附加智能輔助駕駛軟件損失補償險、附加火災事故限額翻倍險和附加新能源汽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這些附加險將新能源汽車在充電期間,因外部電網故障,導致被保險新能源汽車的直接損失;被保險人符合充電設備技術條件、安裝標準的自用充電樁,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被盜竊或遭他人損壞導致的充電樁自身損失;自用充電樁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期間內,因發生主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全部損失,造成智能輔助駕駛軟件無法使用等風險都納入保險保障范圍,有助于解決當前新能源汽車理賠中遇到的痛點問題。

有業內人士表示,由于新能源汽車的保險專屬費率還在擬定之中,新能源汽車保費是漲是落,現在還不好說,但估計保費變化不會很明顯。(新報記者王婷)

標簽: 新能源汽車 商業保險 專屬條款 車主 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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