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0 日,浙江杭州的一家公司被法院判決侵犯抖音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賠償抖音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 180 萬元。此次判決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本案原告為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二者對“抖音”字樣、抖音圖形標識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被告為杭州微贏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微贏公司”),及控股股東張某。微贏公司開設了大量線上、線下課程,為抖音用戶進行市場營銷、視頻制作方面的培訓。
2019 年初,抖音發現微贏公司未經許可,在日常運營和商業活動中廣泛使用抖音商標。例如,該公司在線上、線下開展“抖音訓練營”“抖音 IP 星計劃”等商業培訓,課程介紹、宣傳文案中含有大量“抖音”字樣及抖音圖形商標標識;在相關線下活動現場,該公司制作的海報、背板、宣傳視頻中也含有“抖音”字樣或抖音圖形商標標識。
為了提升知名度,微贏公司還以“抖老大”“抖音商學院”“抖音星教官”等名稱從事商業活動。這讓許多用戶產生誤解,以為活動與抖音官方有關,并因此購買了該公司的課程或與該公司達成合作。
2019 年 10 月,抖音向杭州市下城區法院起訴微贏公司及張某。下城法院審理后認定,兩被告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責令其立即停止相關行為,并賠償抖音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 180 萬元。此后,微贏公司及張某上訴,杭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周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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