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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速遞!昆明掃黑第一案時隔5年再開庭,此前因證據不足等被發回重審

發布時間:2023-04-27 23:21:49 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caobo

時隔5年,昆明掃黑第一案再度開庭。周權等人涉黑案,自2016年8月案發,至今已近7年,期間歷經2018年一審判處周權死刑立即執行,至2020年7月二審時,由云南省高院認為,根據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提供的新證據,導致一審認定的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昆明中院的原審判決,發回昆明中院重審。2023年4月18日,該案在昆明中院開庭重審。


【資料圖】

庭審現場。圖片來源:云南高院公眾號該案被告人多達20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數罪。因該案時間跨度久、涉案人數多、涉及罪名廣、且在2018年昆明市辦理的涉黑案件中判處刑罰最重,歷來被媒體關注,且數次成為云南司法機關新聞發布會上向媒體發布的經典案例。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周權等多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及家屬處獲悉,此次庭審從4月18日至22日歷時5天,合議庭宣布擇日宣判。

案發緣起一把鐵鏟,一審判處兩被告人死刑

周權案的案發,源自昆明新螺螄灣商貿城某綠化工地上的一次斗毆。

起訴書顯示,2016年6月29日12時許,在昆明市官渡區新螺螄灣國際商貿城廣衛立交橋與老昆洛路交叉口附近綠化工地,被告人周權一方“老昆洛路綠化工程”施工人員被告人仇武華等人與“老昆洛路道路工程”施工人員李雙牙等人因爭搶施工的鐵鏟引發沖突。隨后,被告人周權、高書林、李博安排指使其他被告人與李雙牙的兒子被告人李聰(另處)邀約的被告人代小龍、李勇、李華、譚健彬(均另處)等人先后兩次進行了持械斗毆。

該聚眾斗毆事件,導致了兩人死亡、多人受傷的惡性結果。經鑒定,一名被害人被銳刃砍器砍切頭顱致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另一被害人系因被他人砍傷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繼發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但因現場參與斗毆人數眾多、究竟是何人實施了具體的傷害行為,控辯雙方在多次庭審中均存在巨大爭議。

2016年8月,周權等20人分別以涉嫌聚眾斗毆和故意傷害等罪名相繼被拘留。一年半后,2018年2月,昆明市檢察院在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決定對該案提起公訴。

在2018年11月的一審庭審中,公訴機關除了指控被告人周權等20人涉嫌聚眾斗毆外,還指控其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殺人等6個罪名。最終,該案報經昆明市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判決,宣判當日,該案被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云南省掃黑除惡典型案例向社會發布。

昆明中院在一審判決當中審理查明:2010年以來,被告人周權糾集高書林等人形成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明確、稱霸一方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昆明市以掛靠十四冶建設集團云南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良縣狗街建筑公司等形式承攬建筑工程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且在昆明市建筑行業等領域形成了一定規模的非法影響和控制力。

據多項指控和認定,一審法院判決第一被告人周權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罪等5項罪名,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最終,該案20名被告人當中,有2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緩、1人被判無期徒刑。

2019年,昆明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王海天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這是2018年昆明市辦理的涉黑案件中判處刑罰最重的一起案件,在審查中我們對每一起犯罪事實都建立了完整的證據鏈條,確保辦案質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二審期間,原定于2019年12月27日的二審開庭,因該案第二被告人高書林于12月21日夜在看守所大量吐血被緊急送醫后而不得不推遲庭審。經醫院診療,高樹林被多次下達病危通知書,2020年1月16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看守所于當天將高書林釋放。

周權等被告人在一審庭審現場。2023年4月18日,周權案在昆明中院開庭重審。澎湃新聞從被告人周權、高書林等人的代理人及其家屬處獲悉,此次庭審從4月18日至22日歷時整整5天。法庭上,除了對起訴指控的證據問題外,圍繞原審量刑是否過重的問題,控辯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

周權的辯護人、北京京門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明勇當庭指出,周權案當中的第五被告人胡一平、第六被告人朱康林,二人僅僅被起訴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卻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而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規定,“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如此拔高量刑是典型的“法外加刑”。

據旁聽了庭審的人士向澎湃新聞介紹,法庭上,公訴人未對原審判決當中“法外加刑”的問題作出回應。合議庭法官在聽取辯護人對原審法官超出法定量刑幅度進行量刑的意見后指出,原一審判決已經被二審法院云南省高院撤銷,并未生效,此外,對于律師及被告人當庭提出的原審法官“法外加刑”問題,法官表示律師及各被告人可以在庭后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

對于刑法規定的“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知名刑辯律師遲夙生分析指出,上述案件中的兩名被告人如果僅是“參加”,相對應的應該適用第三個層次的量刑標準,即“只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印波教授分析,因為不同的犯罪情節、不同的犯罪類型,相對應的量刑檔是固定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定的區間內行使”,否則就屬于法官越權在行使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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