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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涉嫌操縱股價 操縱股價罪怎么定義?

發布時間:2019-11-25 09:39:56 來源:中國青年網 責任編輯:caobo

徐翔,1978年生,人稱“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私募一哥”。從營業部成名,到公開發行陽光私募產品,徐翔在創造一個又一個資本市場奇跡的同時始終保持神秘。曾任上海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2015年11月1日,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新華社青島2016年4月29日電 記者從青島市公安機關獲悉,澤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徐翔等人涉嫌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犯罪,于近日被依法批準逮捕。

徐翔涉嫌操縱股價被抓或判20年:

2016年5月5日,據報道,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法專家表示,既然徐翔目前羈押在青島膠州看守所,比較大的可能是青島市中級法院未來直接在膠州進行審理。且對于這樣的大案,應該不會交由一個縣級法院進行審理,如果青島中級法院借用膠州法院的場所進行審理,也意味著刑期可能會升至20年以上、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對于可能的刑期,上述專家告訴記者,由于徐翔涉及操縱證券市場和內幕交易兩項罪名,《刑法》對每一項罪名的頂格刑期都是10年,而這個案件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因此兩個罪名有可能合并判處20年刑期。

徐翔辦公室設在證監會總部附近

徐自己似乎感覺到了末日來臨。在他被捕前一年,2014年11月,他搬到北京,并開設了一個辦公室距離證監會總部不到半英里。此舉是徐為期一年的努力的開始——利用自己的關系和金錢來避免清算。

但盡管他有幾十億,作為來自一個貧窮的家庭的普通人。就其本身而言,徐的市場違法行為足夠導致他的垮臺。

據彭博社消息稱,從2015年初到九月,中國股市上有34家公司報告稱,高管失聯或被調查。

操縱股價罪怎么定義?

什么叫“操縱股市”,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如何量刑?

1997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首次將操縱證券價格的行為界定為犯罪。手段主要有4種: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操縱(自買自賣)和其他方法操縱。而這些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次年通過的證券法,在第七十七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基于公開的司法文書和媒體報道,南方周末記者僅找到了十多個相關的刑事判決案例。而從1996年至今近二十年里,中國證監會官網公布的55起股票市場操縱行政處罰案件,也僅有個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研究者認為,我國傳統慣例上對經濟活動的入刑慎重,股市具體操縱行為的細節取證困難,和法律本身對其經濟行為合法與否的標準較為模糊,這使得法官在判定是否應該入罪時較難把握。

入罪率極低

南方周末記者發現,在證監會公布的55起操縱股市的行政處罰案件中,自買自賣的有19例、虛假申報有13例、搶帽子的有11例。雖然有的涉案金額已經過億,但僅有個別案子進入司法程序。

上海市普陀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波曾從全國不同地區抽樣調查了10個操縱證券市場罪的案例。其中自買自賣占9件,連續交易操縱的有4件,以其他方法操縱的僅有1件(這些手段在不同案件中有交叉)。

吳波認為,法律明文規定的前三種操縱形式認定上并無多大障礙,而對于其他方法操縱的認定爭議較大。

上述10個樣本,涉案金額一般都比較高。累計集中資金數額最大的達到54.84億余元,融資數額最小的也達到14.86億元;在以自買自賣方法進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自買自賣股票數量占當日成交量比例最大的達100%,占當日成交量比例最小的也達到60.5%;在以集中資金優勢聯合連續買賣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最多持股比例達到91.5%,最少持股比例也達到52.348%。

不過,這10起案件共涉及的42名被告人,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的有9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的也有9人,免罰、緩刑適用比例達42.9%。

“這反映出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處罰強度總體偏低,司法機關基于辦案效率與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的實際需要,在刑罰適用上存在著輕緩化的傾向,”吳波說。

操縱股市為什么入罪難?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院長趙萬一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對其他受害者造成的個人經濟損失、財產損失等方面,當其出現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時,其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失可以通過經濟賠償等方法來彌補,一定程度上其社會危害性已經大大降低,因而大多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只是處以行政處罰,刑事判決較少。

取證難和立法相對割裂也是入罪率低的原因。趙萬一說,我國傳統慣例就是對經濟活動的入刑慎重,經濟活動入罪同時也存在較大難度,“尤其是經濟活動本身投機性較大,資金、信息、技術等因素綜合參與,其具體操縱行為的細節取證等也較為困難”。而另一方面,刑法與證券法的立法協調性差,缺乏綜合性考量,也會為法官的自由裁量造成干擾。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偉解釋說,操縱股市情節嚴重與否的標準主要是由涉案數額來決定的,實踐中也是據此來決定立案標準、入罪標準與量刑幅度的,“但由于經濟犯罪中罪與非罪標準本身存在違法與犯罪的界分模糊問題,造成諸多行為都是以違反證券法予以對待,而不是上升到犯罪程度”。

不過這一次,司法機關已經表明了嚴打的態度。

7月20日,上海市高院副院長盛永強說,公安部調查的股市操縱案還在刑事偵查階段,“如果將來刑事偵查出來一定的結果后遞交到法院,法院一定會按照刑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厲打擊證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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