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小伙雷某過年時在群里發紅包。他在紅包上寫明認識的人才能搶。程某不認識雷某,但還是搶了5元,而且,程某光搶不發。雷某對此十分憤怒,在情人節這天誘約程某,對其一頓暴打,導致程某臉部受傷。
20歲的雷某加入了一個微信群,群里大多是20多歲的年輕人,有的雷某并不認識。
2月9日晚上9時,雷某在群里發了個紅包,并表示只有認識的朋友才能搶。
22歲的青年程某也在這個群里,他認為大家都在群里,看到紅包當然應該搶,這才有樂趣,所以并未理會雷某的話。程某搶了雷某幾個紅包,總共5元,但自己卻沒發紅包。
雷某再三警告程某不要再搶,程某我行我素,而且自己不發紅包,雷某記恨在心。
2月14日凌晨,雷某讓微信里認識程某的朋友,把程某約到遂昌縣城某網吧。
程某一出現,立刻遭到雷某暴打,臉部受傷。事后,委屈的程某到遂昌縣妙高派出所報案。
經過民警調解,雷某表示愿意一次性賠償程某醫藥費共計2000元,今后互不追究。中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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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存在的風險
(一)網絡紅包未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微信、QQ賬號申請不要求實名制,支付寶賬戶認證也僅僅是提供書面身份證件證明,難以審查是否為本人申請。微信、QQ、支付寶紅包均可用于在線支付和消費。即使是提現,微信、QQ紅包也只需要綁定一張銀行儲蓄卡,開通“微信支付”功能。網絡紅包不論是發放者還是接受者,都可能是虛擬的,無法有效進行客戶身份識別,不符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25條和34條之規定。
(二)網絡紅包累計收錢無上限,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難落實。以微信“紅包”為例,普通紅包單個金額上限為200元,手氣群紅包一次最多可以發送100個,單日限額為8000元,單筆限額為2000元。目前運營商均未規定提收紅包上限,支付寶客服明確稱紅包的收取次數和金額無上限。此外,有的企業和商家發放的大規模紅包類似于大額和可疑交易,發現一此洗錢特征,但并沒有報備也缺少監督管理。企業和商家紅包發放主體、金額、規則、受眾對象缺少審查監督,不僅有洗錢的跡象,而且伴隨偷稅漏稅、惡意逃廢債的可能。
(三)網絡紅包成為洗錢上游犯罪和其他經濟犯罪的通道。一是利用網絡紅包從事貪污賄賂犯罪。由于網絡紅包未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累計收錢無上限,就能夠成為非法利益輸送的眼不見、摸不著的溫床,某些人就可乘之機利用網絡紅包行賄受賄都成為可能。網絡紅包無需見面,也無需征得對方的同意,可能被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二是利用網絡紅包從事詐騙犯罪。一種是詐騙分子將微信的AA收款功能偽裝成紅包,利用一部分人對紅包還不了解的情況,誘騙受害人領取紅包后輸入支付密碼進行轉賬。另一種是將釣魚鏈接偽裝成紅包,告知用戶在領取紅包時需要輸入包括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并進一步要求用戶輸入收到的網站驗證碼,而所謂的網站驗證碼其實是用戶綁定銀行卡消費的驗證碼。三是一些紅包玩法涉嫌賭博。以憑手氣紅包為載體,一種名為紅包接龍或接力紅包的玩法,因金額隨機增加了參與搶紅包的刺激性,成為一種變相賭博。
(四)網絡紅包給消費者帶來資金安全隱患。一是運營商資格未有效公示。網絡紅包運營商未明確向客戶告知所其取得資質情況,也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對外公示,導致客戶無法識別其資質。二是客戶信息泄露導致資金風險。網絡紅包收集了海量客戶信息,包括銀行卡等核心金融數據,這些信息一旦泄露,客戶資金就有可能被劃轉。三是資金歸屬問題。根據《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規定,在紅包接受者接受紅包前,資金屬于發放者;在紅包被接受到接受者提現前,資金屬于接受者。由于未嚴格的實名制管理要求,會使長期無人提現的備付金歸屬成為法律難題。
規范網絡紅包發展的對策
(一)加大網絡紅包的管理力度。一是要明確網絡紅包運營商的資格。從事網絡紅包的機構必須取得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未經批準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絡支付業務。二是要規范網絡紅包的運作機制。明確網絡紅包資金風險的各方責任,網絡紅包的規則要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機構備案,并提前向公眾公示,接受應有的監督。三是要強化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推動盡快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條例》,提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的規范效率和層級。四是要強化調查研究,尤其是注重前瞻性研究。引導互聯網企業加強行業自律,督促其加強客戶的風險意識宣傳教育,采取措施有效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嚴格落實網絡紅包實名制。一是網絡紅包所有的用戶必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注冊,經過實名認證后方可啟用。二是網絡紅包用戶必須綁定利用自己身份證件開戶的銀行卡,不得通過他人銀行卡提取現金,以有效追查資金流向,打擊利用網絡紅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三是網絡紅包交易累計超過一定限額后,如5000元,必須本人到所綁定的銀行卡所屬銀行柜面進行現場身份識別后,網絡紅包方可繼續使用,否則不得動用其中的資金。
(三)強化網絡紅包運營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一是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三章監督與管理要求,加大對網絡紅包運營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監管力度,對不履行或違反反洗錢義務的機構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二是健全完善非金融支付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跟上配套監督檢查處罰力度,同時,要加大網絡紅包運營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力度。三是加強與工商、公安、紀檢監察等部門信息共享和監督管理合作,堅決打擊利用網絡紅包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標簽: 紅包只搶不發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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