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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駕駛員需符合哪些條件?濟南出臺網約車細則

發布時間:2020-09-03 09:33:40 來源:濟南日報 責任編輯:caobo

(一)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符合營運車輛環保、安全技術標準,且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不超過3年;

(三)新能源汽車(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軸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車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車輛購置價格(不含購置稅)不低于10.5萬元;

(四)具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

(五)安裝符合相關部門技術要求的車載智能終端設備,包括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發票打印裝置,以及具備固態存儲(15日)、人臉識別、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接入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監管平臺,并可實時發送位置信息等運營數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先由申請加入并已取得經營許可資格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按規定條件初檢合格后,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復印件,非初次登記車輛還應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掛牌后的彩色照片及照片電子文檔;

(四)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同時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車輛所有人為非網約車平臺公司的,應委托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為提交申請,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雙方簽訂的有效委托協議及入網營運合同原件(含經營風險約定條款)、車輛初檢合格證明;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還應提交個人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復印件,車輛所有人應具體從事網約車服務,且名下無登記的其他網約車;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每批次取得許可的車輛中,純電動車輛的比例應當不低于80%;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又注銷的純電動車輛,再次辦理時不納入計算范圍。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巡游車在注銷原《道路運輸證》后可申請轉為網約車經營。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不得噴涂巡游車標志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車燈,車身顏色不得與普通型及禮賓型巡游車車身外觀顏色相同或相似。

第十四條經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審查合格的車輛,應在60日內由網約車平臺公司組織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并按照規定額度投保營業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后,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五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初次注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毒W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處于有效期內,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可在原許可證件注銷后重新提交申請,許可期限為原車剩余運營期限,受讓人為個人的應具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提前終止經營的,應將相應許可證件交回原許可機關并予以注銷。

網約車運力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競爭惡化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報請本級政府同意后,采取相應的臨時調控措施實施調控,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三)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身體健康,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無重大疾病或職業禁忌癥;

(五)被吊銷客運資格的駕駛員,自吊銷之日起已滿3年;

(六)承諾同時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不超過2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市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依照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考核后,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約車平臺公司代理申請的,應由其先實施初步檢驗并出具證明。積極推動巡游車、網約車駕駛員證“兩證合一”。

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執行下列規定:

(一)建立規章制度,遵守行業規定,接受行業管理,保持主要管理人員相對穩定,公示對駕駛員的收費及獎懲標準,在取得合法經營許可資格前不得開展運營,并確保將運營數據真實、全面、完整、實時地傳輸至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

(二)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以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經營風險;

(三)如實采集、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系電話、服務評價結果及車牌等信息,鼓勵配置車內電子運輸證、駕駛員證。駕駛員載客時,除經乘客同意的順路拼車情形外,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四)加強安全管理,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目標及責任分工,落實運營、網絡等安全防范措施,按規定標準配置安全管理人員;

(五)執行運營服務標準,公開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在線投訴處理制度,暢通各類投訴受理渠道,公布本市24小時人工服務固定電話并安排專人接聽,確保受理投訴在3日內辦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定期檢測車輛,確保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并做好記錄。

網約車在服務協議期內,不得擅自在車內車外噴涂、張貼標志標識,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需按照交通運輸部門有關規定,逐步配置電子標識。

網約車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采取電子圍欄等技術措施,加強對網約車接單地點的管理。

對車況條件、營運保險等達不到本細則規定要求或逾期未審驗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立即停止向其派發營運任務,并及時責令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應及時向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申請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確保使用的車輛購買營運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不低于100萬元)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險種,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十一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對網約車駕駛員加強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并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備駕駛員相關信息。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不得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二)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訓,結合投訴、舉報及乘客評價等情況,加強對駕駛員身心健康和資格變化等信息的動態管理。建立駕駛員運營服務檔案,完善內部誠信和安全防控體系,發現駕駛員存在不宜從事網約車經營情況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立即停止該駕駛員營運,并向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三)應當記錄網約車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四)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問題或對其服務給予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二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根據車型檔次等運營成本因素合理確定運價,計程計價方式符合國家規定,如有調整須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運價體系,保持價格相對穩定;實行明碼標價,平臺軟件不得有惡意加價程序。在乘客發出約車需求時,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向約車人提供上車地點周邊適宜半徑范圍內的待約車輛信息、推薦行駛路線和預估費用,在乘客結算時,客戶端顯著位置應顯示計價規則、行駛里程、行駛時間及收費金額等信息,并在服務結束時,向乘客實時提供由稅務部門監制的電子發票或本地紙質版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妨礙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以及損害國家、公眾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當發生以低于成本價運營或超過公示運價標準等惡意競爭行為時,相關部門應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實行干預和執法,必要時啟動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禮貌,服務規范,遵守道路交通規則;

(二)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將車載終端相關數據傳輸至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監管平臺;

(三)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路線行駛,不得繞行;

(四)接受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服務質量考評,配合處理投訴;

(五)按照乘客意愿使用音響、空調等車內設備;

(六)執行運價標準,按乘客要求提供當次出租汽車發票,不得轉借票據;

(七)接單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載,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服務;

(八)不得私自轉租網約車或私自聘用駕駛員;

(九)車輛和駕駛員應當與應召信息一致;

(十)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機場、車站等巡游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

(十一)在乘客下車時應提示攜帶其物品,如發現遺失物品應及時歸還或上繳。

第二十四條乘客應文明乘車,按照約定標準及計費方式支付乘車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有權拒絕或者中止提供營運服務,已產生費用由乘客據實支付:

(一)攜帶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

(二)攜帶物品超過車輛承載能力或者可能污損車輛的;

(三)攜帶家禽、寵物等動物乘車,未征得駕駛員同意的;

(四)在禁止停車的路段及在左側車門上下車的;

(五)夜間乘坐網約車駛離市區或者到偏僻地區時,不配合駕駛員向公安機關提交乘客有效證件圖片信息或至就近公安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的;

(六)實施或者要求駕駛員做出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明確告知用戶采集使用相關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等。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相關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必需范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志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后,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需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采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以及防范、調查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七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組織或容許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開展聚合平臺業務的,要承擔審核責任,不得接入未取得許可的平臺、車輛及駕駛員。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網信、公安、市場監管和人民銀行等部門(單位)要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強化信息數據共享,壓實網約車平臺公司服務監督及安全管控等方面的管理主體責任,做好相關宣傳工作,引導乘客選擇乘坐取得合法資格的網約車。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線上線下車輛或人員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聯合監管。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應完善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公司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營運數據、軌跡查詢、服務質量及乘客評價信息等。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服務監管,強化市場執法,關注服務投訴,建立誠信體系,明確網約車運營服務標準,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監督測評,強化服務質量監督評價機制作用,全面實時掌握市場運營信息。對存在未履行承運人責任、嚴重違法違規、服務質量測評不合格等情形的,應依法依規采取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措施,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

對取得經營許可后,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部門應及時約談并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聯合監管發起部門應將違法違規情況和處置建議逐級報送至對應的省級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聯合監管工作機制組成部門,由相關部門根據職責依法依規采取暫停發布、下架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APP)等載體或停止互聯網服務等處置措施。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依規撤銷、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件。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和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等行為,并配合交通運輸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市、區縣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家、省、市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依規開展聯合懲戒。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應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市事中事后監管服務平臺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6部門2019年第46號令)、《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63號令)、《山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和《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市網約車退出經營或者報廢的,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6部門2019年第46號令)執行。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注冊地在本市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的,執行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等7部門印發的《關于轉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國家網信辦秘書局關于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申請線上服務能力認定工作流程的通知〉的通知》(魯交運〔2017〕12號)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繼續執行濟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濟政辦發〔2020〕1號)同時廢止。(戴升寶)

標簽: 網約車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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