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臉識別技術現今已經應用到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諸多領域發揮作用的同時其濫用現象也對公民權益造成的侵害,例如今年 315 晚會就曝光了某些商家通過“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搜集海量人臉信息甚至偷偷販賣。
此外,還有近期“杭州市民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的人臉識別第一案”,多地發生的“刷臉進小區”爭議,因此人臉識別問題引發民眾對其的普遍關注和擔憂。
IT之家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發布了《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對人臉識別進行規范。《規定》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央視今日報道指出:規范“人臉識別”,為盜刷者戴上“緊箍咒”。人臉識別技術需要更有力、更有效的規范。《規定》用更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給恣意而為者戴上“緊箍咒”,為公民維權撐腰,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恰逢其時。
從內容看,《規定》正是人民所需要的,比如,商家擅自采集消費者人臉信息的行為如何定性?《規定》第二條明確了八種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其中包括: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
此外,物業不得強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須征得監護人單獨同意;應用程序不得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信息處理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同意。
新規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處理者主張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而處理人臉信息的;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的;
(三)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人臉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處理人臉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IT之家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稱,《規定》充分考量人臉識別技術的積極作用,一方面規范信息處理活動,保護敏感個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保護人臉識別技術的合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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