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老人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子孫的情況很多。
但許多人都不知道,將財產留給兒子和留給孫子的行為性質和法律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一個小程序的忽略,就可能導致財產隔代遺贈的愿望不能如意實現。
陳爺爺一生共養育有四個子女,陳爺爺與老伴含辛茹苦地把孩子們撫養成人,隨后他們各自成婚生子。除二兒子陳小曦(化名)一直打零工之外,其他的子女均有比較穩定的工作。近年來,陳爺爺的身體每況愈下,于是他開始籌劃自己身后事的種種事宜,尤其是自己名下房子的處理安排,更是作為其中的重點。
陳小曦婚后家境較為困難,一直都是租房子居住。更不幸的是,陳小曦正值英年就因病過世。去世那年,陳小曦的兒子陳兵(化名)尚未成年,其妻子文化不高,只能靠著打零工勉強拉扯陳兵長大。
陳小曦去世后,他的妻子沒有能力再去租房子居住。于是孤兒寡母的,只能和陳爺爺老兩口一起居住在陳爺爺狹小老舊的房子里。
前兩年陳爺爺的老伴過世后,陳爺爺的身體愈發多病。雖然陳兵已經長大成人,但家庭生活依然艱苦。眼看著母子倆的生活如此艱難,陳爺爺內心很是焦灼不安。為了讓他們有個棲身之地,陳爺爺決定把房子贈予孫子陳兵。隨后陳爺爺在村委會的幫助下訂立了一份遺囑。
陳爺爺在訂立遺囑后,便將此事告知孫子陳兵。沒過多久,陳爺爺就過世了。之后陳兵和她的母親一直住在陳爺爺留下的房屋內。母子倆尋思著,既然已經有了遺囑,那爺爺的遺產就是自己的了。
三年過去了,陳兵才決定把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不料遭到大伯和三叔的阻撓。
幾番爭執之后,陳兵不得不將他的大伯和三叔起訴至法院。讓陳兵意外的是,最終法院判決該房產依照法定繼承程序,由陳爺爺的四個子女等額繼承該房產份額。這讓陳兵懊悔不已。
這里大家會說,明明有了遺囑,為什么最后房子沒有按照遺囑去分配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定繼承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因此,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除非代位繼承的情況下,否則孫子、孫女并非法定繼承人!如果爺爺奶奶確實想把自己身后財產留給孫子、孫女的,也可以通過遺贈的方式實現。因此,本案中爺爺所訂立的遺囑形式雖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遺贈行為有效。
然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本案中,陳兵并未在知曉遺贈內容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視為放棄接受遺贈。因此,法院以此為由,最終做出了依法定繼承程序繼承遺產的判決,陳兵未能順利繼承爺爺的遺產。陳兵只能依照代位繼承的相關規定,繼承應屬于其父親繼承的那部分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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